党建制度
广州市工程招标行业协会党支部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收缴、使用、保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期缴纳党费是《党章》对党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电〔2013〕11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穗组通〔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缴纳党费标准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
在职党员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的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一)款在职党员缴费比例缴纳党费。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对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审核批准后,可减免党费,酌情收取。
第四条 党员缴纳党费具体要求
(一)党费计算基数的确定。按照“自行申报、支部核查”的形式确定党员党费计算基数,由各党员自行申报收入情况,党支部按实际核查有关情况。党支部每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二)党员按时缴纳党费。党员应主动按月按标准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我委所属的党员一般利用“复兴一号” APP按月缴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党费,不得从党员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五条 党费的返拨
根据"两新’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应全额逐级返拨”的要求,市社会组织党委收齐党费后,于次年将党费全额返还至各党支部。其中,属广州社联党委所管理的党员缴纳的党费,返还至广州社联党委,由广州社联党委统一返还至各支部。
第六条 缴纳党费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预备党员缴纳党费有关规定。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 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自愿多缴党费有关规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应由党员提出交纳大额党费意愿, 党支部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并将大额党费逐级上缴至中央组织部后,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自愿多交党费用现金缴纳,不纳入返拨党费范围。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七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八条 党费的支出项目
在遵循前款党费使用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下列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 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经批准、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 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党费的管理
第九条 开设党费专用户。党支部应单独设立党费银行账户。党费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使用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设立或变更后,应及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条 严格管理审批。党支部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单位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党费及其利息应当用于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党费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示党费使用情况。党支部应做好年度党费统计工作, 每年初将上年度《党支部交纳党费明细表》和《缴纳党费情况报告单》和银行交易凭证等党费收缴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每年在所在党组织范围内公示党费收支情况,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广州市工程招标行业协会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