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穗交运函〔2026〕43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落实进一步深化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指引的通知
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从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花都区、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城投集团、广州交投集团、广州交易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广东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粤发改法规〔2025〕133号)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通知》(穗发改〔2025〕6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进一步深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指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各有关单位参考。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进一步深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指引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11日
(联系人:建设管理处 谢碧华,联系电话:38180260)
附件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进一步深化交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指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广东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粤发改法规〔2025〕133号)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通知》(穗发改〔2025〕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要求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研究审核,履行把关责任。招标项目完成合同签订后30天内将决策情况抄送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决策文件、决策依据等关键资料应纳入招标投标档案备查。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对照财政等部门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控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投资项目造价、成本控制工作。
(四)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电子文件以及纸质文件扫描件应及时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归档,包括招标计划、合同等。
(五)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内控工作相关机制,防止发生腐败及违法违规行为。
1.搭建招标投标内部监督管理组织架构,明确有关负责人的职责和议事规则,按照岗位制衡、集体决策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回避机制和全程“留痕”工作机制等。
2.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审办法、定标方案和定标规则制定以及评标、定标委员会组建等关键事项中,招标人要依法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3.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建立应当予以登记报告但未予登记报告的追究责任机制。
4.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严格依法组织招标,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相应的管理规定确定承包人。
5.招标人应针对“评定分离”招标方式建立相应的定标人员选派管理制度,对所委托的定标人员的定标行为进行管理,对选定的定标人员按制度进行审批。定标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知悉。
6.招标人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招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7.招标人应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8号)、《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交易秩序管理的通知》(粤政数函〔2025〕726号)等要求,强化电子交易档案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书面、电子、影音等资料应统一保存,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二、加快推进“评定分离”制度
(六)进一步扩大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实施范围。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较大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含监理服务工作内容的全过程咨询)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市本级政府投资规模较大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评定分离”,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其他施工项目由招标人视项目情况选择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全线位于广州市区域内的铁路建设项目可参考推行“评定分离”,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中标候选人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2.定标委员会可由招标单位(含项目业主单位)班子成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招标单位(含项目业主单位、招标单位控股或被控股单位)业务骨干、单位外部专家等组成,其中单位外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3.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由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实无法参与定标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授权本单位分管负责人代替其担任组长,授权文件应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等,并纳入招标投标档案备查。招标单位负责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全程关注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招标人应当成立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以及定标进行监督。监督小组可由2人或以上组成,可为招标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工代表,或项目业主委派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完成监督工作后应撰写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纳入招标投标档案备查。监督小组应对定标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给予评价,发现定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鼓励招标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内从业人员等加入定标环节的监督小组。
(九)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遵循“质量优先、合理低价”原则制定评标、定标规则,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步公开。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规则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形成书面报告,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优化评标定标机制
(十一)招标人应坚持分类分级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科学设置评标和定标方法。
1.对招标内容包含施工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类型及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针对允许分包范围内最重要的专业工程,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拟分包单位名单(数量建议不超过5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列出重要材料、设备的厂商名称、品牌及档次,拟选用品牌(数量建议不超过5个)。
2.“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可分阶段进行技术和经济评审,其中技术评审内容可参考附件1。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履约风险进行评审时,可采用方案评审或项目团队关键人员答辩的方式,也可以结合以上两个方式进行。
3.“评定分离”的施工项目对合格中标候选人在定标阶段进行履约风险评审时可采用评分法或票决法。采用评分法的,按定标规则对各个合格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分,该评分可作为定标得分直接参与总分计算,也可按得分高低依次进行排名,根据排名确定得分再纳入总分计算。采用票决法的,定标委员会各成员按定标规则对各个合格中标候选人撰写评语并投票确定排名(具体投票方式、同票数时的排名方式等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排名确定得分。各排名对应的得分可参考附件2。
(十二)优化投标报价评审规则,强化投标报价竞争机制。
1.支持招标人结合市场询价、材料设备集中采购以及过往工程的造价数据、施工方案等,做实最高投标限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要落实财政部门有关成本控制的要求,以审定的概(预)算金额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开展招标。
2.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实际设置成本警示价。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成本警示价建议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85%,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确定成本警示价,不宜以最高投标限价乘以简单的百分比确定成本警示价。招标人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低于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判定标准,规范低于成本或异常低价处置程序。招标人可在招标前委托造价类专家或造价专业机构编制招标项目的参考成本或合理成本区间,作为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低于成本或存在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不平衡报价等情形的参考。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判定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甄别,对存在疑似低于成本或有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
3.招标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前提下,优化价格得分的计算规则。
(1)常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评标参考价T=(Q高-Q低)/100*X1+Q低
其中,Q低为成本警示价;Q高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高值;X为等分点值,开标时从[0,100]的整数中随机抽取。投标报价等于参考价的,得最高分。投标报价每高于参考价1%,扣减G分;投标报价每低于参考价1%,扣减D分。其中:G值在开标时从{2.0,2.3,2.5}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D值在开标时从{1.0,1.3,1.5}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按上述规则计算得出各投标人经济标得分。
评标阶段的总得分包含技术、经济及信用评价三部分得分的总和,其中技术标权重≤20%,经济标权重≥80%,使用信用评价得分的,计算方式参考本指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评定分离”的常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可以将总得分排名前20-30名的投标人确定为合格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阶段。具体入围数量由招标人自定。定标时,招标人先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风险评审,选出前5名(不足5名且多于3名的全部进入)进入定标阶段的经济标评审,采用区间抽取法计算入围的各投标人的报价偏差值。
投标报价偏差参考值R=(Q高-Q低)/100*X2+Q低
入围的各投标报价偏差值Pi=|Qi-R|
其中,Q高为入围的投标报价的最高值,Q低为入围的投标报价的最低值,X2为定标阶段的等分点值,定标时从[0,100]的整数中随机抽取,Qi为入围的投标报价。定标委员会确定偏差值最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偏差值相同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则比较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最低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规模较大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按以下方式开展评标定标工作:
技术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客观评审得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一定数量的投标人为合格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建议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不少于20家,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不少于12家,具体入围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招标人规定的入围数量且超过3家的,全部进入定标环节,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客观内容评审。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招标失败。
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风险评审确定定标阶段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得分。
将经济标评审作为定标因素时按以下方式计算参考价:
定标参考价T=(Q高-Q低)/100*X+Q低,
其中,Q低为成本警示价与合格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报价的较高值;Q高为最高投标限价×(1-F),F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X为等分点值,经济标定标评审时逐标段从[0,100]的整数中随机抽取。
F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幅度,在经济标定标评审时从{2%,3%,4%}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
计算各投标报价的偏差值Pi:
当(Qi-T)≤0时,Pi=|Qi-T|;(Qi-T)〉0时,Pi=1.5×(Qi-T);Qi为合格中标候选人参与经济标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小于或等于参考价(既Qi-T≤0)且偏差值Pi最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经济标排名第1,其余合格中标候选人按Pi值由小到大从第2名开始依次排名,根据排名确定经济标得分,各排名对应的经济标得分在一定数值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具体数值范围可参考附件3。定标委员会汇总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经济标得分,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人。
4.采用“评定分离”的规模较大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定标时技术与经济标得分权重可参考以下确定:
(1)最高投标限价>5亿元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技术标得分权重≤40%,经济标得分权重≥60%;
(2)3亿元<最高投标限价≤5亿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或2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技术标得分权重≤30%,经济标得分权重≥70%;
(3)其他施工招标项目技术标得分权重≤20%,经济标得分权重≥80%。
(十三)推行在评审时实行隐藏投标信息的“暗标”模式。设计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原则上采用“暗标”评审模式,市本级政府投资的监理、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大力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尤其是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建议招标人试行采用技术标“暗标”评审模式。
(十四)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1.招标人应关注评标专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是否存在评分计算错误或“畸高、畸低倾向性打分异常一致”;是否有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应否决未否决或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等行为。
2.在设置主观因素评分项时,如招标人设置档次的建议不超过4个,每个档次宜有明确的评审得分点和对应的分值,除最低档可设置为不响应不得分档外,次低档建议不低于该评审项总分的60%。鼓励试行在评标专家主观因素评审打分的同时列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存在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的评语,作为评标专家评审打分依据。
3.招标人可试行“离散度过高复核机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同一主观因素打分中出现同一投标文件同时有最高档、最低档评分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集体会商,如会商后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同时给出最高档、最低档评分的,应各自书面阐述其意见和理由并上传至评标系统。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确认。支持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公开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语。
4.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招标人要督促招标人代表认真做好评标准备,仔细研读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充分掌握其中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或者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识别处理要求、否决投标的情形和判定方式等。
(十五)引入人工智能辅助评审,鼓励招标人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沟通,利用交易平台提供的人工智能辅助评审功能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评审辅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宜明确投标文件章节格式,以便投标人对应制作投标文件。使用人工智能辅助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参考、复核人工智能辅助结果,确定自己的最终评分或评审结论,提高评审效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不采纳人工智能辅助评审结果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十六)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分散评标,在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招标人应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明确是否选用异地评标、分散评标模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积极配合招标人提供相关服务,并制定相关流程。其中异地评标通过广州交易集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抽取主场和副场专家。
(十七)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明确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招标人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4号令)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十八)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通过预留份额、适当降低资信评审标准、简化评审内容、分包、提高首付款比例、在保证市场公平的前提下在价格方面适当倾斜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投标。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产业链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以分包单位等形式参与投标,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强化供应链可靠性,确保项目落地,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对小微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可给予经济标得分乘以1.05系数的优惠;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招标人可给予经济标得分乘以1.02系数的优惠。
(十九)推行以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政府投资免予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项目除外),对信用状况良好、没有失信记录的投标人(指投标人在最后一次提交投标文件时,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的公开信用报告没有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行政处罚失信信息,且没有投标过程中出现违约失信行为的记录)适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相关要求。不符合适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的投标人,仍需通过现金或保函(保险)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
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仅是一种优化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的方式,并不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的责任,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违约失信行为,需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应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25〕259号),要求投标人最后一次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加强履约与信用管理
(二十)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劳务、专业工程分包管理情况;材料、设备进场及检测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合同变更情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二十一)招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主要人员、拟投入的大型机械,拟分包单位进行分包或未采用投标时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和对应档次产品的违约行为,明确中标人的违约责任,纳入履约评价考核内容。招标人可在合同中列明不充分履约的行为标准,并可拒绝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本单位后续项目投标。
(二十二)招标人对工程造价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合理确定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和幅度,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招标人应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制度,中标人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或者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10%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二十三)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推行在评标阶段应用行业信用评价得分,具体详见《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穗交运函〔2025〕86号)等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建设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对投标人总得分排序出现得分相同时建议以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排前。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可参考以下两种方式:
1.按投标人信用分权重计算分值。例如:总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技术标权重)+(经济标评审得分×经济标权重)]×(1-信用分权重)+(信用分×信用分权重)。信用分权重可在[10%-20%]范围内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按等级计算分值。例如:根据“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3.0-建设工程城市道路-施工”公示的信用得分分级计算分值,当信用分为90分(含90)以上的得5分;信用分为85(含85)-90分的得4.5分,信用分为80(含80)-85分的得4分,信用分为75(含75)-80分的得3.5分,信用分为70(含70)-75分的得3分,信用分为65(含65)-70分的得2.5分,60(含60)-65分的得2分,60分以下的得1.5分。总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技术标权重)+(经济标评审得分×经济标权重)+信用得分。
五、其他
(二十四)本指引第(六)点所述“规模较大”,设计可参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等级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监理可参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中“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市政公用工程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施工原则上指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最高投标限价>1000万元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或规模达到《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穗建规字〔2020〕42号)中市政公用工程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或施工达到上述“规模较大”标准的,可按“规模较大”项目组织招标。
(二十五)本指引所述“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指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与建设相关的配套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二十六)本指引所述“规模较大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指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最高投标限价>1000万元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或规模达到《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十七)本指引所述“常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指规模未达到《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最高投标限价≤1000万元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工作指引、通知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本指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有新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项目技术评审参考内容
2.对合格中标候选人履约风险评审排名与得分对应表
3.经济标排名对应得分数值范围表
附件1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项目技术评审参考内容
一、设计招标项目技术评审参考内容
①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②企业获奖、信誉(应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相适应或与合同履约有关)。
③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及主要专业设计人员资历(应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相适应)。
④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可针对海绵元素、绿色节能、数字设计、智能建造、绿化等专项内容分别提出设计要求),可对投资控制、安全、质量、进度、保密及招标文件中约定需投标人组织协调工作的落实措施,及对设计项目的工作重点、难点分析情况,合理化建议等进行评审。
⑤投标报价是否为低于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
⑥在招标人以往工程项目中因投标或履约方面被处罚情况,有无参与买标卖标或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贿等情况。
⑦信用评价情况(可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的信用报告、行业公布的信用评价情况等)。
⑧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是否获得过设计大师等荣誉。
⑨过往参与各类帮扶工程(如“百千万工程”等)相关情况。
其中,①-③项建议作为评标评审参考因素,④-⑨建议作为定标时对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履约风险评审参考因素,由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
二、监理招标项目技术评审参考内容
①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②企业获奖、信誉(应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相适应或与合同履约有关)。
③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及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应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相适应)。
④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如有)。
⑤监理服务大纲,评审投标人的各项响应措施。
⑥投标报价是否为低于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
⑦在招标人以往工程项目中因投标或履约方面被处罚情况,参与买标卖标或存在转让、挂靠、行贿等情况。
⑧信用评价情况(可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的信用报告、行业公布的信用评价情况等)。
⑨过往参与各类帮扶工程(如“百千万工程”等)相关情况。
其中,①-④项建议作为评标评审参考因素,⑤-⑨建议作为定标时对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履约风险评审参考因素,由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
三、施工招标项目技术标评审参考内容
①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常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设置近3年来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不宜超过3个)。
②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和项目管理团队(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的专业素质)。招标人在设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时对常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分别设置≤1个,对规模较大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分别设置≤2个。
③拟投入的大型机械设备情况(如有)。
④对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环保水保、保密信息等各项保证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使用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模块化建筑等相关技术的情况;绿色节能投入(如对推广并承诺使用燃料电池汽车的比例、数量等);施工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落实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需组织协调内容的保证措施。
⑤拟采用的重要材料和设备的厂商名称、品牌及档次,拟选用材料设备厂商的供应链、产能保障措施等情况。
⑥拟采用的专业分包、劳务队伍的可靠性,与招标人/投标人过往合作经历(是否有因质量、安全、欠薪等问题发生信访、投诉、举报等)。
⑦投标报价是否为低于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
⑧工程量清单中是否有因缺项、漏项或不平衡报价对项目履约构成风险。
⑨在招标人以往工程项目中因投标或履约方面被处罚情况,参与买标卖标或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贿、落实实名制管理不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⑩拟投入的产业工人情况,如配备“建筑工匠”或其他产业工人等。
⑪信用评价情况(可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的信用报告、行业公布的信用评价情况等)。
⑫以往参与各类帮扶工程(如“百千万工程”等)相关情况。
其中,①-③项建议作为评标评审参考因素,④-⑫建议作为定标时对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履约风险评审参考因素,由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
附件2
对合格中标候选人履约风险评审
排名与得分对应表
表一: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3亿元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或规模达到《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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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及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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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表二:适用于规模未达到《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城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但3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3亿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或1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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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第7名及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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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100 |
85 |
70 |
55 |
40 |
25 |
10 |
附件3
经济标排名对应得分数值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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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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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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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
从{98,97,96}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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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名 |
从{96,95,94}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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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名 |
从{94,93,92}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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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名 |
从{92,91,90}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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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名 |
从{90,89,88}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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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名 |
从{88,87,86}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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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名 |
从{86,85,84}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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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名 |
从{84,83,82}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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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名及以后 |
从{82,81,80}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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